記者於慶璇/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22歲鄭姓男子,前年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了年僅13歲的國中少女美美(化名),首次見面就將對方載至摩鐵發生性關係,利用完就和對方斷絕關係、不再聯絡,美美肉搜出鄭男臉書,驚見原來他已有女友,這才發覺自己被玩弄了,氣得向老師哭訴,透過學校報案。鄭男試圖花錢和解,但對方態度強硬,最終依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判刑鄭男3年徒刑,仍可上訴。
▲(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判決書指出,2017年6月間,鄭男利用交友軟體認識了美美,相約一個月後首度見面,鄭男竟開車載著美美至苗栗縣一家摩鐵嘿咻,美美曾試圖詢問鄭男是否有女友,鄭男謊稱「沒有」,但事後卻搞失蹤,幾度聯繫鄭男卻未得到回音。
美美找不到鄭男,只好透過搜尋臉書來看鄭男生活,這才發現他早有女友,對於自己付出感情遭欺騙,感到又氣又難過,只好找學校老師訴苦,由教師轉報警方偵辦,美美控訴:「後來他就不回我,我就去臉書察看他的狀況,才知道他有女友,對我只是玩玩!」
苗栗地院審理時,鄭男坦承知道美美年僅13歲,一審依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罪判刑3年;鄭男不服上訴,宣稱自己已經認罪並有意和解,但卻遭到對方拒絕,聲請法院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減刑。
不過台中高分院卻認為,鄭男只為滿足自己性慾而和少女發生性關係,事後就把對方拋棄,難有值得憫恕之處,因此駁回鄭男上訴,維持3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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