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於慶璇/台北報導
桃園楊梅區一名已婚國中體能教練,與當時年僅14歲女學員相戀,2015年起在學校體能訓練室、訓導處儲藏室等處偷嚐禁果,並以「明天要不要晨操」作為暗語。少女事後宣稱遭教練性侵,一審法官認定教練沒強迫少女,依與未滿16歲女子性交等4罪,合併判處3年,高院考量教練已與少女達成和解,減判為1年5月。
判決書指出,2015年12月起,教練涉4度對少女愛撫性交,其中2次在體能訓練室,另2次則在訓導處儲藏室。2016年4月少女躲在訓導處儲藏室與教練偷嚐禁果,教練憂沒戴套會致使少女懷孕,立即外出購買事後避孕藥,叮囑少女服用。
▲(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不料事後少女竟宣稱遭教練性侵,表示若不聽話,老師會不讓她參加比賽,辯稱自己當下曾反抗;男教練坦承與少女發生親密關係,但否認利用教練權勢脅迫或施暴,堅決沒違背少女意願,但仍遭檢方依涉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重罪起訴。
法官勘驗2人對話,少女和男教練性行為4次期間,經常以通訊軟體傳送調情語句,少女不但男教練撒嬌,2人還以「老爸」、「女兒」互稱,更以「晨操」作為約會暗號,少女詢問「老爸明天要不要晨操?」、「一樣訓導處看書齁」,並向男教練示愛「只有你有我的撒嬌而已」。
另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少女身處學校之公開場所,發現男教練外出買藥時,按理應可立即呼救或離開求援,但她卻在校等候男教練買藥回來,確屬可疑。
法官認為,少女因擔心遭人誤解曾與男教練情投意合,才會有此反應,從相關證據顯示男教練並未強迫少女,但男教練明知少女未滿16歲,仍為一己淫慾而戕害少女身心、人格的健全發展,甚屬不該,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及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猥褻罪,合併應執行3年徒刑,高院今酌減改判他1年5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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