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蔡姓男子,去年5月間凌晨,發現花花(化名)獨自一人下計程車走在路上,於是伸手撫摸她胸部,接著以下體磨蹭花花,聲稱「要讓妳舒服」,隨後更動手企圖解開花花的牛仔短褲,企圖性侵,花花見狀以膝蓋大力頂向蔡男反抗,最後順利掙脫,並在事後報警向蔡男提告;蔡男挨告後,雖坦承撫摸花花胸部,卻否認性侵,但法官不予採信,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嫌,判他2年10月徒刑,並在行刑完畢或赦免後,施以監護3年。
判決指出,蔡男去年5月24日凌晨2時許,在台中市西屯區至善路上遊盪時,發現花花下計程車與前夫談話後,前夫搭乘計程車離去,花花則獨自一人徒步返家,於是尾隨在後,趁機撫摸花花胸部一把,隨後見花花被突如其來的舉動,嚇得無法反應,於是又再度上前第二度撫摸胸部,並持續在她周遭盤繞走動。
蔡男隨後見花花跑上陸橋打電話向前夫求援,於是將她強壓在地上,伸手進入花花衣服內撫摸胸部,並以下體不斷磨蹭並對花花表示「要讓妳舒服」等語,其後更伸手圖解開她的牛仔短褲企圖性侵,花花意識到蔡男意圖不軌,便以膝蓋激烈反抗,並持手機攻擊蔡男,趁蔡男閃躲時,立即站起身,蔡男見花花掙脫後,便立即逃逸,花花事後不甘受辱,報警處理。
蔡男遭逮後,坦承襲胸但否認企圖性侵花花,辯稱當時襲胸後見花花並無反應,以為對方要當他女朋友,於是又再摸了一把,事後在陸橋上看到她跌倒,便趴在她身上撫摸她胸部,並沒有企圖性侵。
蔡男的律師也代為辯護主張,蔡男雖有撫摸花花胸部3至4次,但並無其他強脫衣服或碰觸她身體其他部位的動作,此外,蔡男將花花強壓在地時,並無親吻或將手伸入褲內撫摸下體,蔡男也並無脫褲或掏出生殖器進行性交的舉動,認為蔡男所涉犯的應為強制猥褻。
但台中地院法官審酌,蔡男在民國94年間,就曾以同樣手法作案,遭判刑5年,過去遭逮時,就曾以相同辯解方式,以求獲較輕刑度的判決,因此認為蔡男的辯詞屬於脫罪之詞,不足採信;另外認為他企圖脫下花花的牛仔短褲,並以下體磨蹭花花下體,足以證明他具有強制性交犯意,因此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嫌,判他2年10月徒刑,並在行刑完畢或赦免後,施以監護3年。
▲蔡男趁花花暗夜獨自一人返家,襲胸後還將對方強壓在地企圖性侵。(圖/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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