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黃姓女子,去年11月在市區開車,因她邊開車邊使用手機,員警當場將她攔車並開罰3000元,黃女自認無辜提起行政訴訟,辯稱她只是「看一下時間」。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員警開罰證述前後不一,且無明顯違規的蒐證影片,因此認定罰單有違誤,判決撤銷。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罰單有違誤,判決撤銷。(圖/資料畫面)
黃女主張,去年11月26日上許10時許,在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一間星巴克旁的紅線處停車,被員警驅趕後她隨即駛離,沒想到在前方停等紅燈時,員警竟追上來攔停她,指控她開車時使用手機,當場開單。
負責製發罰單的桃園市交裁處指出,黃女在停等紅燈及臨停紅線時,因隨時會受員警指揮或驅趕,屬於「非可依己意決定停留之久暫」,仍屬行駛狀態,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並無違誤。
法院傳喚開罰員警出庭作證,員警表示,當時因黃女副駕駛座車窗全部開啟,光線折射才會讓他看到黃女在使用手機,後來卻又改稱他敲車窗攔停,黃女才打開車窗,且法官當庭列印google地圖給員警繪製攔停地點,卻又與最初開罰時紀錄的不同,證詞矛盾前後不一,再加上密錄器未拍下明顯違規,因此認定罰單有違誤,判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