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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樂養雞場罰5萬 屏縣:依畜牧法開罰

屏東縣議員周碧雲經營的樂樂等5家養雞場,縣政府認定違反畜牧法,共開罰新台幣30萬元,立委黃國昌在臉書上批「簡直是笑話」;縣府農業處表示,縣府是依違反畜牧法開罰。

屏東縣,周碧雲,樂樂養雞場,違反畜牧法,開罰(圖/中央社)

▲屏東縣議員周碧雲經營的樂樂等5家養雞場,縣政府認定違反畜牧法,共開罰新台幣30萬元,立委黃國昌在臉書上批「簡直是笑話」;縣府農業處表示,縣府是依違反畜牧法開罰。(圖/中央社)

周碧雲在枋寮鄉經營的樂樂等5場養雞場,因鄉民長年難忍惡臭,抗爭多年,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接受鄉民陳情,曾南下枋寮樂樂養雞場會勘吃閉門羹,隨後帶著鄉民前往屏東縣政府抗議,要求撤銷雞場執照。

黃國昌對於縣府的裁罰,在臉書上批評「違法超過4年,鄉親苦不堪言,結果竟是罰5萬,簡直是笑話!依法應處的撤照、鄉親要求的廢止,連提都不敢提。真是了不起、負責」。

屏東縣政府農業處長黃國榮表示,縣府7月23日依枋寮鄉公所函送樂樂等5家養雞場初審結果,及農委會與環保署函請縣府釐清分場的公文,進行聯合會勘,就圍籬及分場設施等,認定5場畜牧場應視為1場。

黃國榮表示,黃國昌應該對畜牧法很了解,樂樂等5家養雞場當初申請時「每場是6萬隻雞」,應視為「1場共30萬隻雞」,已超過環保規範,所以應設置污廢設施。

因此,農業處依違反畜牧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據以開罰各場5萬元,並要求10日內完成改善,屆時沒改善,將繼續開罰;開罰3次仍未改善,依畜牧法第39條可撤銷畜牧場登記證。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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