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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香港反送中的情勢越演越烈,不僅造成警民激烈的衝突,甚至出現不少示威者受傷及遭逮捕,而近日香港機場更因此緊急關閉,影響重大。也因此不少香港民眾開始尋找地點尋求新庇護,享受自由民主!根據移民署最新統計,光是今年六月底前,香港人在台居留許可人數,就達1400多人。但其實想申請在台灣居留,有16種方式,除了依附親人、自己就是專業人士、學生、老師之外,還包含在台灣有600萬以上投資的香港人。
▲▼香港機場擠滿了示威群眾。(圖/資料照)
細數來到台灣居留的香港人,光106年就達4000多人,107年更有4100多人,目前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到了108年6月前也已經有1400多人,但其實想申請在台灣居留有16種方式,除了依親、專業人士、學生及老師之外,還包含在台灣有600萬以上投資的香港人。
▲示威者遭警方打傷眼睛。(圖/翻攝自推特)
陸委會根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6條規定中,有16種情況香港人可以來台申請居留,其條件如下。
1、其直系血親或配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但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應存續二年以上 。
2、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 育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
3、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
4、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 、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 電信、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
5、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6、在國外執教、研究新興學術或具有特殊技術與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7、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或其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
8、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或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許可工作。
9、其他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任用或僱。
10、對政府推展港澳工作及達成港澳政策目標具有貢獻,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證明,並核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
11、有本條例第十八條之情形,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
12、在臺灣地區合法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 住超過二百七十日,並對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具有特殊貢獻,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查通過。
13、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
14、其配偶為經核准居留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或經核准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但該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不得申請。
15、來臺傳教弘法或研修宗教教義,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
16、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之派駐人員及其眷屬。
▲(圖/資料照)
陸委會也指出,對於香港民眾來台相關權益的保障,政府會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辦法規範,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