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國防部勤務大隊衡山指揮所一黃姓上兵,因開軍車撞上山壁,得花2萬元修車,因黃男家屬拒賠,賴姓中校動用特別補助費修車,挨告貪汙侵占公有財物罪。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賴男僅暫時使用,日後再尋找財源,且是為了修繕軍車,並未中飽私囊,裁定賴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衡山指揮所的賴姓中校為了修撞壞的軍車被控貪汙,台北地院判決無罪。(圖/資料畫面)
2017年3月間某日,黃姓上兵駕駛軍用電動車不幸撞上山壁,由於黃男的家屬拒絕理賠車體毀損部分,擔任勤務隊長的賴姓中校決定,因他有「特別補助費」的管理及核銷權限,暫時先用其中2萬元修車,日後再設法尋找財源。
不過檢察官認為,賴姓中校使用的錢,是特別補助費中20名軍、士官的獎金,每人1000元,共2萬元,賴男利用職權私自動用,涉犯《貪汙治罪條例》侵占公有財物罪,將賴男起訴。
對此,賴姓中校辯駁,使用該筆2萬元前,有請人向官兵們詢問,於獲獎後捐出來供修車使用,皆獲得同意,並未侵占。法官則認為,賴男僅有行政違法,既然官兵們同意,且用在修繕軍用設備上,軍用設備為公有財產,因此不算貪汙,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