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協爆財務、人事爭議 遭砍1年補助

體育中心/綜合報導

跆拳道協會日前爆出理事長吳兩平經費浮報,還違法任用自己的兒子擔任協會人員,教育部專案小組經過調查後,於22日發出聲明對跆拳道協會進行行政處分,停止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部分補助1年,停止部分補助額度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圖/取自跆拳道協會臉書)

▲跆拳道協會遭停發補助一年。(圖/取自跆拳道協會臉書)

以下為體育署新聞稿全文:

有關日前媒體披露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趙姓監事指控該會吳理事長違法任用其兩個兒子擔任協會人員,該會支用補助及其自籌經費有單據名目不清或浮報等疑似報假帳,部分經費疑遭挪用等情事,經教育部組成專案小組啟動行政調查,就體育署及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07年起迄今針對跆拳道協會之補助核結案及該會相應之自籌經費核結案,赴體育署、國訓中心及該會進行查察及訪談該會相關人員後,完成查核報告並作出處分。摘要說明如下:

一、跆拳道協會在人事部分,有違反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國體法)第39條第6項應利益迴避等規定:

(一)經調閱協會幹事部薪資明細,吳理事長其二子並無固定領取月薪,與國體法第36條所稱之專任工作人員未盡相符。

(二)吳理事長其二子雖非屬協會專任人員,但依據訪談協會人員證稱,吳理事長任用其二子分別兼任該會國際事務組及國際關係組組長及指定2人擔任該會所辦三大國際賽事之組長職務,領有出席費或工作費,故其知悉國體法第36條第1項「特定體育團體不得聘僱現任理事長3親等以內血親為專任工作人員」規定並意圖規避,行為已涉違反同法第39條第6項「特定體育團體理事長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權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規定。

(三)協會工作人員異動情形未依法陳報,有資訊揭露不全、規避主管機關監督之嫌。

二、跆拳道協會在財務部分,有違反國體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及第34條第1項第1款應建立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與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之規定:

(一)協會辦理各項補助計畫,除屬體育署及國訓中心補助部分,相關憑證尚可查考外,該會自籌部分,因其未建立財務運作管理之內部控制機制,致自籌款項所附支出憑證不齊或缺漏,難以查考實際支用數額及其全貌,易生浮報或不實之疑慮。

(二)依協會107及106年收支決算表顯示107年總收入及總支出皆較106年增加,107年主要係活動及行政管理等支出增加,因支出成長幅度高於收入,致收支結餘107年較106年由餘轉絀。查協會之會務運作等規制不健全,有關經費動支、採購程序相關行政流程或作業鬆散,107年決算復產生虧損,易遭外界質疑可能產生弊端及會務運作不透明等批評。

三、本案行政調查以外,尚有部分未盡事實後續將移送檢調等單位併案偵辦及參考,上開違失認定確有違反法令、章程及妨害公益之情事,且情節重大,依國體法第43條規定,對該會處以警告,並限期令其改善,另依同條第1款規定,除直接涉及我國選手選訓參賽經費外,停止該會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部分補助1年,停止部分補助額度二分之一。

四、教育部並已責成體育署,加強輔導特定體育團體應依國體法及相關子法規定建置會務、人事、財務、內部控制及採購作業等制度並落實執行,並參考本案調查情形,列為未來辦理特定體育團體訪評之重要指標,將協會相關制度納入加強考核項目,另將以本案相關缺失作為案例,舉辦說明會,以使各協會引以為鑑,確依規定辦理,並納為後續訪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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