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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一名陳姓男子和宋姓小三發生婚外情,之後他決定和妻子小芬(化名)離婚,小芬得知後相當不滿,便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終身不得和小三結婚」。未料之後陳男仍和小三結婚,小芬得知後氣得提出民事告訴索賠,但最後因為請求時效已經超過15年,遭判敗訴。
▲小芬在離婚協議書上要求前夫「不得和小三結婚」。(示意圖/資料照)
判決書指出,陳男在和小芬婚姻尚存期間,和宋女發生婚外情,之後小芬不滿小三破壞自己的家庭,於是在簽離婚同意書時,同時提出「陳男不得和宋姓小三結婚」的要求,否則就會失去監護及探視子女的權利,且須賠償她50萬元,陳男當時同意此項條件並簽名。
▲陳男仍和宋女結婚。(示意圖/翻攝自百度)
離婚後小芬和陳男均無往來,直到去年兩人重新恢復聯繫,她才發現,前夫仍和宋女互訂終身,她氣得隨即到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提出履行協議訴訟,並要求對方賠償50萬元;陳男反駁,認為前妻的要求限制婚姻自由,有悖於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法官審理認為,該協議不算是限制婚姻自由,且當時是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才簽的,仍屬民法之契約有效,不過由於請求權的行使時間僅15年,小芬提出訴訟的時間已經超過15年,因此最終仍判小芬敗訴。(朱祖儀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