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當小老婆被載至山區性侵 國道警遭判4年2月還得賠百萬

記者陳怡靜/苗栗報導

國道公路警察局一名林姓員警透過臉書社群網站認識女網友小莉(化名),由於小莉經濟窘困,林男佯稱可借款10萬元給她,未料林男卻開車將她載至苗栗一處偏僻道路將其強行性侵得逞;一審將他依強制性交罪判4年2月徒刑,林男不服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仍可上訴三審;另小莉向林男提出民事求償150萬元,經苗栗地院審酌,認為賠償100萬元為適當。

▲員警佯稱借錢給女子,卻藉機將她載至偏僻山區強行性侵。(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林姓員警於2013年間,透過臉書社群網站認識小莉,經濟狀況不佳的小莉,於前年2月間,曾向林男借了5千元一直沒還,於前年8月1日,小莉以積欠房租有急用為由,再度向林男開口借錢,林男佯稱可借她10萬元,翌日林男則開車載著小莉至苗栗縣遊車河,途中不斷詢間小莉「要不要當我的小老婆」,還稱可供應她生活費,但均被小莉拒絕,小莉向其表明自己處理完借款一事後便要返家,直到晚間,林男卻將車開至苗栗縣一處偏僻的道路,再度要求小莉當他小老婆被拒,林男竟強壓其頭部強吻,甚至跨坐到副駕駛將她壓制住,並將她的裙子掀起脫下其內褲,嚇得小莉不停猛踹反抗,林男則恫嚇「反正我們以後會在一起,再掙扎就把妳丟到山谷」,令小莉心生畏懼,不過因林男未順利勃起,而改以手指性侵得逞,林男見小莉仍不停哭泣掙扎,還大言不慚地說「這只是遲早的事,為什麼要反抗,都要當小老婆了」。

林男犯行後,為了避免小莉立即報案,便主動給予1千元現金讓她搭乘高鐵,並佯稱隔天會將10萬元匯給她,但林男後來卻拒絕付款,小莉憤而至醫院驗傷,並向警方報案。

林男到案後否認犯行,辯稱是小莉在警界從事詐騙行為,他是為了要蒐證舉發才與其成為網友,由於小莉不斷在網路發文指他的同事騷擾她,所以才借小莉5千元,後來小莉向他借款10萬元,他佯裝借錢給她也是為了約出對方蒐證;林男則坦承有與小莉發生親密行為,但他並未以強暴、脅迫或恐嚇等方式逼迫對方,並指案發後小莉未立即向警方報案,也無對外求援;林男則因案被停職。

法官審酌,林男身為警察人員,竟利用小莉亟需借款度過難關之心態,假意借款給對方,藉故將小莉誘至人煙稀少處對其強制性交,導致小莉全身多處擦傷、瘀青,造成小莉身心受創,且犯後也未與對方達成和解;一審將他依強制性交罪判處4年2月徒刑,林男不服提起上訴,經台中分院合議庭審酌,認為原判決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因此駁回上訴,仍維持原判決。

小莉因身心受創,主張林男惡行造成她有恐懼、焦慮、憂鬱等創傷症狀,必須持續就醫治療,因此向林男提出民事求償150萬元;苗栗地院審酌,考量雙方身分、經濟狀況及加害程度等,認為賠償100萬元為適當,由於小莉已獲苗栗地檢署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其中包含有精神慰撫金30萬1820 元,因此判決林男須賠償小莉69萬8180元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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