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台北報導
劉姓人夫與吳姓女子外遇長達5年,吳女雖深愛劉男,但仍不堪自我良心譴責,遂決定提出分手,未料,劉男卻要求100萬元的分手費,吳女為求脫身便與劉男簽下分手契約,並匯款給劉男,事後吳女覺得不對勁,認為分手契約有違公序良俗,於是提起訴訟,要求劉男返還百萬,但幾經訴訟均告敗,高等法院日前仍維持原審判決,劉男免返還100萬元,全案定讞。
▲小三難忍良心譴責提分手,卻遭人夫要求100萬分手費。(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吳女與劉男交往後不久,發現劉男已婚,自己成了小三,讓她不堪婚外情的精神折磨,對此內心一直感到很自責,曾多次提出分手,但又對劉男用情至深,直到2013年間,2人交往長達5年,吳女難忍良心譴責,下定決心分手,沒想到劉男竟提出100萬元的分手費要求,吳女為能順利與劉男分手便答應,匯款給劉男;2人並簽下「分手契約」,指吳女若在3天內回心轉意,一輩子不再離開,劉男則返還100萬元,若吳女超過3天未做出承諾,100萬元則歸劉男所有。
由於事後吳女並未與劉男復合,劉男便將這筆錢收下,但吳女越想越覺得不對勁,認為「分手契約」的條件是建立在2人不倫戀情上,有違反公序良俗,依法應該屬於無效合約,因此提起訴訟,要求劉男返還100萬元。
案經台北地院審理判決吳女敗訴,吳女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審酌,該合約之目的是為終止婚外情關係,並無不法限制吳女的人身自由,沒有違反公序良俗的問題,故合約有效,因此駁回吳女上訴,判劉男免還,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