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社群網站龍頭臉書因讓劍橋分析等第3方團體取得用戶個資,遭全美用戶提出集體訴訟索賠,美國聯邦法官今天諭令臉書面對多數指控,稱臉書對隱私權的觀念「錯得離譜」。
▲臉書因讓劍橋分析等第3方團體取得用戶個資,遭全美用戶提出集體訴訟索賠。(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路透社報導,舊金山聯邦地區法官查布里亞(Vince Chhabria)駁回一些論點,但他說,臉書公司(Facebook Inc.)在未經用戶同意下,讓App開發商與企業夥伴「廣泛」取得用戶個資,根據聯邦與州法律,使用者可以試圖讓臉書為此承擔責任。
臉書聲稱使用者沒有受到「實質」傷害,且在社群媒體與好友分享資訊後,他們便沒有合法的隱私權益。
查布里亞駁回臉書的論點寫道:「臉書聲請撤銷起訴的舉動,充斥著他們假設社群媒體用戶可以合理期待他們對個資與通訊保有的隱私程度。臉書這樣的觀點錯得離譜。」
臉書發言人回應時表示,臉書認為保護民眾的個資與隱私「極為重要」,但相信公司作法符合公開揭露的資訊,「不支持任何法律索賠」。
兩名原告律師魏佛(Lesley Weaver)與路以瑟(Derek Loeser)在聯合聲明中表示,他們對這項裁決感到欣慰,「尤其滿意法庭尊重臉書用戶的隱私權」。
臉書2015年發生資料外洩事件,讓英國政治顧問公司劍橋分析(Cambridge Analytica)得以取得約8700萬名臉書用戶個資,這起事件直到2018年3月才曝光。
用戶在長達414頁的訴狀中表示,臉書讓他們誤以為可以控制自己的個資,實際上卻讓數以千計「優先選擇」的外部團體取用資料,像是Airbnb、Lyft與Netflix。
查布里亞批評臉書將隱私權視為「全有或全無」的論點,以為即便只是在「有限的」情況下分享個資,也代表使用者放棄隱私。
他說,臉書先前在其他地方採取不同立場,在一個加州案例中,臉書將存在臉書帳號的個資,比擬為存在智慧型手機的資訊,而後者的隱私權隱憂可能更嚴重。
查布里亞寫道,這樣的立場「比臉書在此案提出的論點更接近事實。與社群媒體好友分享資料,不一定表示喪失隱私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