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嚷嚷「喪權辱國」了!大陸派人來台調查空難本來就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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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航空B-22816、ATR72-600。(圖/林敬旻攝)

記者黃郁棋/特稿 

復興航空在短時間內發生了兩起空難,造成多人受傷、失蹤、喪生,其中飛機上有31名旅客是中國大陸人。飛安會執行長王興中表示,根據國際民航公約規定,失事客機旅客國籍國家,有權參與失事調查,而中國大陸也將派員參與調查,此話一出,立刻引來排山倒海「喪權辱國」的批評浪潮。批評者的理由大致是以下三條:

一、當年「千島湖事件」發生時,中國方面並未同意台灣派員參與調查,為何這次我們要同意他們?
二、中國大陸是敵國,這不是滲透嗎?
三、關於《國際民航公約》第二十六條,並未提及失事客機旅客國籍國家有權參與調查。

▲許多網友都拿《互動百科》的「國際民航公約」打臉官員。(圖/翻攝自不禮貌鄉民團

有些話,說了不中聽,又會被許多激進分子貼上「舔共」的標籤,理性的討論總是很難在兩岸關係中存在。但這一次我還是要說,無論於情於理於法,中國派員來台參與調查,其實都是合理的。我先來針對以上三條「批評理由」做些個人見解。

千島湖事件

千島湖事件,又名「千島湖慘案」,發生於1994年的浙江省淳安千島湖;當時有24名台灣觀光客以及8名船工遭到搶劫並且燒死,舉國震驚。當時地方政府封鎖消息、有專家質疑現場有「二次加工」的痕跡,整件事不明不白的發生、不明不白的落幕,兩岸關係一度冷凍到最低點。

由於當時大陸方面並不同意讓台灣專家直接參與調查,讓許多人感到忿忿不平。但是,我不認為這足夠成為「拒絕中方人員參與調查」的理由。一來,千島湖事件與本次「空難」事件其實有著本質上的差別,一個是遭到歹徒殺人越貨,另一個是飛機失事;飛機失事根據《國際民航公約》的做法,失事客機旅客國籍國家其實是可以派員參與調查的。(或許你看到這會有疑問,別急,我等等會深入解釋。)

二來,我們的做法為什麼要受到「中方的做法」影響?今天如果我們自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民主國家,就應該有自己的做法,做該做的事。

▲飛安會執行長王興中。(圖/三立SNG連線)

中國大陸是敵國,難道不會滲透?

關於這點,台灣官方是表明會注意機敏資訊不要外洩;不過國民普遍不信任官員,我想這個是沒必要討論的議題了,因為無解,而且完全是意識形態問題。

關於《國際民航公約》第二十六條,並未提及失事客機旅客國籍國家有權參與調查

無論是批踢踢鄉民還是許多粉絲團的版主,很多人都援用了中國簡體《互動百科》的「国际民航公约」章節,當做「打臉官員、公約根本沒提到失事客機旅客國籍國家有權參與調查」的證據。但是,這個《互動百科》的簡體版「国际民航公约」,與原始的英文版「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並不是完全一樣的,尤其是公約附件的部份,完全沒有附上。

原始的《國際民航公約》其實有個「附件13」,叫做航空器事故與事故調查(Aircraft Accident and
Incident Investigation),裡面5.27款清楚提到,受害旅客國籍國家是有權要求派員參加調查,並且接收一份最後完整報告副本的。

▲原始版的《國際民航公約》。

   《國際民航公約》

5.27款規定﹕若某國家有公民因航空事故死亡或受重傷而感到特別關心﹐要求參加調查時﹐主要進行調查的國家(發生國)須準許該國「指派一名專家」參加調查﹐這一專家有權﹕

一、查看事故現場。
二、了解事故有關的事實性資料。
三、參與辨認遇難者。
四、協助詢問「專家所屬國公民」的倖存旅客。
五、接收一份「最後完整報告」的副本。

也就是說,《國際民航公約》確實明確指出,受害旅客國籍國家有權派人參與調查,但是這個調查是有限度的,也就是讓他們親臨現場、瞭解事實、協助「該國」國民以及接收最後的完整報告。此外,人數的部份,公約中所提的是「一人」,而不是「一隊」(若有誤請指出)。

因此,我認為與其在那邊說「喪權辱國」,還不如比照公約辦理,讓中國的專家親臨現場、查閱事實資料、協助中國國民與辨識受害者,以及最後給予一份完整報告的副本,這個實在看不出有何不可。

此外,台灣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修正的《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也清楚規定了「罹難者所在國家有權參與調查」: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之代表﹐於書面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調查下﹐得於主任調查官許可之範圍內﹐進行下列事項﹕

一、探查現場。
二、參與罹難者之辨識工作。
三、協助訪談同一國籍之生還乘客。
四、取得飛安會公布之相關事實資料及調查進度狀況。
五、取得調查報告。

除了台灣,就連中國大陸也是如此。中國大陸民航航空局於2007年所發布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調查規定》中,也有相關的規定: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調查規定》

第六條、根據我國批準的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在民用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的組織調查或者參與調查方面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事故中有外國公民死亡或重傷﹐負責組織調查的部門應當根據死亡或重傷公 民所在國的要求﹐允許其指派一名專家參加調查。

因此,大家該注意的點,其實是以下幾項:

一、大陸派了多少專家過來?雖然台灣自己的《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並沒有明確指出,對方可派多少人來調查;但是若中國只派一員過來,意味著他們有尊重《國際民航公約》的規定。

二、關注大陸專家來台後的動向,他們做了些什麼事、說了些什麼話,對中國官方如何回應。

三、中國是否有藉由這個「來台機會」,越俎代庖的下指導棋。

而不是左一言右一句的「喪權辱國」、「馬政府什麼事都幹得出來」,共勉之。

   相關連結:

英文版《國際民航公約》附件十三

《互動百科》的「國際民航公約」章節(簡體版)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簡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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