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某國小蔡姓學務主任值班時提前離校,卻仍請領值班鐘點費,總計3萬多元。蔡男犯後自首並繳回犯罪所得,台北地方法院依詐欺罪判決蔡男4月徒刑,緩刑2年。
▲台北市某國小蔡姓學務主任值班時提前離校,卻仍請領值班鐘點費,總計3萬多元。示意圖。(圖/美聯社/達志影像)
判決指出,蔡男為台北市某國小的教師兼學務主任,也擔任課後照顧班行政人員輪值。檢方起訴指出,蔡男自民國104年9月起在輪值時段多次提前離校,仍在輪值簽到表簽到,事後請領值班鐘點費,總計共3萬8798元。
蔡男於106年9月間到台北地檢署自首,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蔡男,但請法官減輕其刑。
北院審理期間,認定蔡男不具有刑法上公務員身分,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改以刑法詐欺罪審理。
法院認為,蔡男犯後自首,主動繳回犯罪所得,態度良好;且他在該校任內工作態度認真負責,受到前、現任校長肯定,擔任學務主任期間獲記功14次、嘉獎98次之多,經過此次教訓應無再犯之虞。
法官依詐欺罪判處蔡男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7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