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屏東獅子鄉南世村長楊啟明,去年選舉期間,涉嫌以2000元向林姓選民買票,被屏東地檢署依違反選罷法提起公訴,屏東地院審理後認定楊啟明犯行成立,將他判刑3年8個月,及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屏東南世村長楊啟明去年涉賄選,遭判當選無效。(圖/屏東地院/翻攝自google map)
判決書指出,楊啟明於去年11月24日被屏東選舉委員會宣布當選南世村長,事後被委員會查獲賄選,讓屏東選舉委員會又於11月30日宣告楊啟明當選無效,並被屏東地檢署依違反選罷法提起公訴。
檢方調查,楊啟明去年選舉期間,交付林姓選民2000元,希望選民將票投給他,隨後,又想依同樣方式,賄選唐姓選民,卻遭對方拒絕。楊啟明到案時,極力否認自己有賄選,並表示給林姓選民的2000元,只是給對方幫忙看管水塔的酬勞,但檢方調查相關事證時,發現楊啟明也依同樣方法,賄賂過其他選民,因此屏東地院審理時,認定楊啟明犯刑確定,將他依違反選罷法判刑3年8個月,及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