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許多民眾賣屋時若委託房仲,就會面臨簽定「專任約」或「一般約」問題,但就要注意了!房仲業者表示,倘若向特定仲介簽定「專任約」後,卻又將房子讓其他同業成交,就有可能被求償總價6%之違約金,也就是1000萬的房子,就必須支付60萬元的違約金!
▲委託仲介買賣有分「專任約」與「一般約」(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專任約」指的是只有受委託的仲介公司才有權銷售,連屋主本身都不可以在合約期間賣掉自己的房子,亦不能同時委託其他家仲介公司銷售,否則會有違約賠償問題,而通常合約都會註明「違約須賠償6%違約金」字樣;「一般約」則指可多方委任,例如委託給A房仲之後,也同時可委託給B、C、D房仲銷售。
屋比趨勢研究中心總監陳傑鳴表示,通常業務員對於「專任約」比較願意花時間、投入廣告行銷經營,因為可以不用擔心案件被其他仲介競爭,但倘若所託非人,也有可能讓房屋在「專任約」期間無法動彈,甚至遇不肖業者更有可能以此要挾、進一步要求降價。
因此建議屋主若考慮「專任」委託,日期不宜過長,需設好停損點,待委託到期時若沒有成交,可評估繼續委託,或調整成一般委託並同時委託其他家仲介公司銷售加快成交速度。
另外,若已違約與它間仲介簽定委託書,能否要求減少違約金?陳傑鳴表示,因已構成違約事實,只能徵求當初簽定專任約的公司意願,建議如果要與其它家再簽訂委託,需待專任委託到期後再與其它家簽定合約,或者跟原專任委託仲介公司達成解約或更改成一般委託再與其它家簽定合約,如此才能避免違約。
「一般約」來說,屋主可委託多家仲介銷售,本身也可自售,優點包含委託多家仲介銷售,曝光率最高、屋主本身也可自售,有機會省下高額仲介費,不過缺點則是受多家仲介電話打擾回報情形最嚴重,甚至仲介間可能互相破壞傳遞假消息,影響屋主權益,並且房屋帶看人較雜,若產生損壞也較難釐清責任。
實際訪問新北永和區6年資歷的在地房仲趙先生則表示,其實不管簽任「一般約」、「專任約」,對業務而言都必須全力以赴,「一般約」代表著有同業競爭,自己必須更努力,「專任約」則代表著客戶的信任,就會拼命的幫他賣。
不過他也透露,對於「專任約」而言,自己更願意花時間、金錢去打廣告,不過有時候屋主在自己專任期間自行賣掉,其實只要說一聲,也不會強追違約金,只是證明自己能力不足,應該檢討、更加努力,不過業界確實有些不肖仲介,會挾「專任約」之便逼屋主降價,奉勸屋主無論想簽哪種合約,都要尋找可信任的房仲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