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林姓女調查官,多年前與貿易商許姓少東交往,後來兩人因細故分手,卻衍生多起官司;林女控告前男友恐嚇、強制等罪,許男遭到檢方起訴,雙方以300萬元達成和解;孰料,林女再對許父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許男認為她違反和解書內容,亦提訴訟要求她返還和解金,並請求賠償違約金500萬元,台北地院認為,許男請求無理由,判他敗訴,林女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許男主張,2005年間,兩人成為男女朋友,一開始感情穩定,2年後兩人因故發生衝突,林女憤而控告恐嚇、傷害、妨害自由等罪,檢方依恐嚇取財、強制等罪起訴許男,後來雙方以300萬元達成和解,林女也簽下和解書,並約定林女不可再對他提起訴訟,否則就要返還和解金,並支付賠償金1千萬元。
許男還說,2008年間,林女竟對許父公司提告,並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亦對他請求返還借款,他認為林女已違反和解書約定,遂要求對方返還300萬元,並酌減求償違約金500萬元。
林女辯稱,許父及龍爵公司並非和解書當事人,她提告要求返還不當得利,與和解書內容沒有關係,因此並無違約問題;至於林女對許男提告返還借款,則是因許男先提告侵占,後來林女清查賬目後發現,許男有欠她錢,此事也與和解書標的不同。
法官認為,許男和林女是和解書當事人,許父僅是連帶保證人,並非契約當事人,而且林女向許男要求返還借款,亦非和解書載明的違約事由,認定許男提告無理由,判許男敗訴,仍可上訴。
▲林姓女調查官對前男友提告,反被對方求償500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ba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