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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載女童翹課+嘿咻!她「我主動上機車」男躲過略誘罪!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大學肄業男子,透過網路,認識一名年僅12歲的國小女學生,某日男子獻殷勤,送早餐到學校給女童,女童告訴男子不想上課,就這樣,女童翹課,坐上男子的車,當天下午,兩人發生性行為。女童媽媽發現她翹課又晚歸,追問下發現實情,堅持提告對方性侵及略誘罪,開庭時,女童袒護男子,供稱自願跟男子離開,加上男子對女童爸媽完成賠償,略誘罪不成立,性侵部分判1年6月,緩刑4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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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上課載妳出去走走」男載女童翹課+嘿咻遭判1年6月。(示意圖/與案情無關)

根據判決書,去年12月,男子認識女童後沒幾天,男子送早餐到女童學校,當天女童告訴男子:「不想上課」,男子回答:「如果不想上課,可帶她出外出走走」,就這樣女童翹課,自願坐上男子機車。當天下午2人回到男子租屋處,在未違反女童意願下,兩人發生性行為。一天之內,翹課又晚歸,女童回家後,媽媽追問行程,女童坦承。媽媽堅持提告。

開庭時,女童不斷幫男子求情,堅稱自己是自願上機車的,而在男子家中,也沒有不讓我回家,對此,法官審酌男子並無引誘或暴力脅迫等手段限制女童行為,女童晚歸,不願意回家,是她自主決定。略誘罪不成立。

至於妨害性自主姦淫幼女罪是成立,法官審酌男子明知女童是為未滿14歲之女子,處於身心與人格發展中之重要階段,對於男女兩性關係之認知未臻成熟,仍處於懵懂之狀態,竟未能克制自身情慾,而與之為性交行為,對於女童為身心健康之發展及日後人際關係交往,均造成負面影響。但男子已賠償女童父母並和解,因此判處1年6月,給予緩刑4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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