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3)日初審通過刑法第150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聚集3人以上為「聚眾」並增列意圖要件,也規定公共場所聚眾並攜帶兇器施以強暴脅迫者等情形,得加重其刑至1/2。
▲立院初審3人以上為聚眾攜械得加重處罰。(示意圖/中央社)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刑法第149條及150條條文修正草案;為遏止街頭聚眾鬥毆事件發生,兩院版的修法重點包括,將「公然聚眾」的要件改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3人以上」,並增訂危險行為態樣的加重處罰、增列不罰及減輕刑責條款等。
現行刑法第150條條文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0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條文為,意圖為強暴脅迫,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聚集3人以上,而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初審通過條文也在現行刑法第150條條文中,新增加重處罰態樣規定,包括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或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的危險,得加重其刑至1/2。
初審通過條文也增訂不罰及減輕刑責的條款,即自動或因公務員制止命令而當場停止聚眾鬥毆行為,在場助勢之人,不罰;下手實施者,得減輕其刑。
關於修正刑法第149條部分,涉及聚眾解散命令,因在場立委與官員對於立法說明,以及是否跟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法律規定有所衝突等有不同見解,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