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竹市一名66歲陳姓婦人指控70歲吳姓男同事,在今年1月17、18日指控吳男對她揉胸、指姦共十次,事後陳婦不堪受辱憤而報警,但吳男否認犯行,並認為自己被「仙人跳」,陳婦甚至要求他在妻子動手術隔天交錢和解。檢方偵訊後認為陳婦說詞前後不符、疑點重重,無證據情況下,全案不起訴。
▲66歲嬤控訴遭70歲翁在工地2天性侵10次。示意圖。(圖/資料照)
陳婦與吳男都在新竹某建築工地工作,吳男負責電梯管理。他表示,當時跟陳婦聊天,對方提及過去曾做過按摩工作,他則說可以幫她按摩,過程中可能誤觸她的胸部。之後大家在聊天,忽然陳女就碰了他的下體一下,他不知道陳女為什麼要碰他,他也隔著褲子碰了她的下體一下。
吳男強調,當下兩個人都是嘻嘻哈哈,下班還說可以留個LINE,互相聯絡。他可能有碰到她的胸部,讓她不舒服,所以想要向她道歉,1月18日那天想約陳女跟她道歉,但陳沒有來,只有兩個同事出現叫他上車,接著車子就在新竹繞,一直問他事情要怎麼解決,那天這2個人去他家,要求他拿錢出來,最後生病的太太只好就幫他籌錢。
▲66歲嬤控訴遭70歲翁在工地2天性侵10次。示意圖。(圖/資料照)
根據吳男妻子提出的醫院麻醉說明暨同意書、手術前麻醉基本資料表,家屬簽名處都有吳男簽名、蓋章,且日期為 「2019/01/17」,認定吳男當天陪同妻子去台北看醫生,沒有去工地,應可採信。檢方接著再向人力仲介公司調取工地簽到紀錄,吳男於1月17、18日都沒有簽到,怎麼可能對陳婦性侵。
此外,陳婦控訴遭性侵時間為正常上班日,當時工地還有多位工人在工作,吳男冒著被同事發現風險,貿然對陳女性侵,顯然違背常理。
檢方也詢問陳婦,既然控訴遭吳男性侵十次,為何從未跟其他人反映,還會接下來發生2、3、4、5次?陳婦辯稱,因為很緊張,同事也找不到,想說先原諒吳男,看他第2天會不會這樣,第2天也這樣她就受不了了,不想坐電梯,才告訴同事。
檢方指出,陳女已經是成年人,應具有相當社會經驗,如果真的違背其意願遭受吳男性侵,理應逃離工地尋求外援求救,但陳婦卻能照常上班,任侵害持續發生,顯然違背常理,判定陳婦指控情事有明顯瑕疵,不足採信。全案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