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南市安順國小林姓男童上游泳課時溺斃,家屬認為校方疏失,事發時也未積極進行心肺復甦等急救措施因此請求國賠。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校方須賠償527萬餘元,但二審台南高分院改判免賠,家屬不服上訴,不過最高法院駁回,校方免賠確定。
▲小六林姓男童上游泳課溺斃,家長對校方及游泳教練請求國賠,不過二審判決免賠,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圖/資料畫面)
根據家長控訴,2013年5月間,當時正就讀6年級的兒子,在導師和教練的帶領下上游泳課。導師明知兒子有溺水紀錄,依舊帶去上課。兒子發生溺水,第一時間,教練、救生員竟然沒發現,發現後也未進行CPR心肺復甦術等急救措施,導致兒子連送到醫院都來不及,便宣告不治。
一審法官認為,校方及教練確實有疏失,,但急救過程沒有疏失,判決需連帶賠償572萬9675元。二審法官改判免賠,理由是急救過程並無不當,校方及教練並無疏失。林姓男童的家長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請求,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