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新北市淡水一名張姓男子,平時早上賣水餃,晚上賣甜不辣貼補家用,是家中經濟支柱,豈料,去年1月間,他邀約女友小涵(化名)到他住處後,竟突起色心,將小涵強壓在床上,強行脫光衣褲性侵得逞,士林地院審理後,考量張男已有悔悟,應無再犯之虞,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判他2年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與小涵是前男女朋友關係,去年1月16日深夜11時許,邀約小涵返回自己住處,卻在隔天凌晨,違反小涵意願,強行將她壓制在床上,不顧小涵出言拒絕及以手腳推拒反抗,強行褪去小涵內、外褲性侵得逞。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張男過去並無前科且坦承犯行,當庭向小涵及其父親道歉,並已達成和解,對方院已給予自新機會,另審酌,張男案發時年僅21歲,血氣未定,縱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審酌,張男僅為逞一己性慾,對小涵為強制性交行為,所為實屬不該且應予非難,但堪信張男經此偵、審程序與刑罰宣告教訓後,當知既為血氣未定,應戒之在色,而自我警惕,諒無再犯之虞。
法官審酌,張男曾自承,家中經濟來源是他與父親,自己早上10時至下午3時賣水餃,下午4時至晚上10 時賣甜不辣,月薪約新臺幣3萬元,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判他2年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可上訴。
▲張男不顧小涵抗拒,硬上對方得逞。(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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