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14歲少女,今年暑假時與同齡的閨密朋友一起參加性愛趴,少女與自己的男友張姓男子發生性行為,閨密也與別人發生性關係,事後少女家長從閨密媽媽處得知這件荒唐的事情,怒對張男提告,不過新北地檢署認為雙方是合意性交,且因為張男不清楚少女年齡的關係,最後以不起訴處分。
▲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據《聯合報》報導,今年8月26日凌晨,張男受邀到蘆洲一處民宅參加性愛趴,其14歲女友也找來同齡閨密共同赴約,幾杯黃湯下肚後現場開始淫靡,張男與女友在此氛圍下發生性行為,其閨密朋友也與其他與會者發生性關係。
因整夜未歸的關係,少女閨密朋友不堪父母追問,坦承與少女共同參加性愛趴,讓其家長氣得報警提告,並將事情告知少女爸媽,少女爸媽聽聞後大驚,在了解情況後進行商議,最後同樣決定提告張男。
張男接受調查時表示兩人正在交往中,稱自己沒有強迫少女與自己發生性行為,並強調自己不知道少女幾歲,指出當天是兩人初嘗禁果,兩人只有發生過這一次性行為;少女也供稱兩人在交往前只見過2次面,先前並沒有說過互相的年齡,新北地檢處因此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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