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潘恆旭「人品差」挨告 法院:可受公評!判馮光遠免賠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高雄市前觀光局長潘恆旭,不滿名嘴馮光遠在臉書上說他「人品太差」、「騙吃騙喝」等語,狀告法院求償200萬元。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免賠,二審高等法院26日宣判,法官認為馮光遠的評論主要是針對潘恆旭續任觀光局長一職,所做的個人主觀價值判斷,可受公評,同樣判決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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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恆旭不滿馮光遠罵他人品太差求償,不過法官判決免賠。(圖/資料畫面)

根據判決,馮光遠於1月8日在臉書上發表「此人(即潘恆旭)曾經是給我報報的外圍份子,幫我談過一兩個案子,可是後來被我踢走,人品太差也;…如果一個人擅長招搖撞騙,不出事才有鬼,哈」、「他騙吃混喝,都是踩在其他人的肩膀上,霹靂就是一例,明明只是霹靂公關,搞得好像霹靂的成功,是靠他的推廣,喧賓奪主,後來在實踐混了一陣子,號稱『助理教授』,叫鬼啦。」等言論。

潘恆旭不滿,認為已經侵害其名譽權,因此提告求償200萬元,並須在4大報刊登道歉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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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光遠曾在臉書上發「道歉啟事」,但讓潘恆旭更跳腳。(圖/資料畫面)

不過法官認為,潘恆旭自2018年12月25日起,擔任高雄市觀光局長,就任後的嚴刑均受各方關注,為知名的公眾人物,個人的品德操守、人格特質、過往經歷,行事作風等,對社會風氣具有一定的影響力,自屬可受公評之事,應接受各界檢視及監督。

且馮光遠的相關言論並非虛偽捏造情事,「人品太差」等語,縱使讓潘恆旭感到不快,但仍可認為是馮光遠對潘恆旭擔任觀光局長的可受公評之事,所發表個人主觀看法及評論,亦非極端不堪的語句,尚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範疇,因此並未購成《民法》侵權行為,潘恆旭的請求均無理由,給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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