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橋頭地方法院法官張俊文任內審理一宗酒駕案,判決書竟複製他案內容,被監察院彈劾。司法院職務法庭今(26)日判決張俊文罰款,金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3個月的懲戒處分。
▲前法官張俊文判決書複製他案內容,判決3個月的月俸懲戒。(圖/翻攝pixabay)
張俊文於民國107年間審理歐姓被告公共危險案時,判決書中除被告姓名、住址及年籍資料外,其餘的起訴案號、主文、事實及理由,以及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等,誤用另一宗蘇姓被告酒駕公共危險案判決書的內容。
監察院7月間認定張俊文以複製他案書類方式,製作明顯錯誤的判決書而送達給案件當事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參與審查會的13名監委投票全數通過彈劾張俊文,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職務法庭審理後,認為張俊文有明顯重大違誤,但情節尚未達應作成免除法官職務或撤職的必要。張俊文已於去年10月間辦理退休。
職務法庭查出,張俊文自102年起至107年8月間,於判決後裁定更正案件總計38件,比其他法官數量多,平時敬業精神不足,認定應對張俊文處以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3個月的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