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台南報導
台南吳姓三姊妹向法院主張,因父親年輕時,多次犯下竊案入監服刑,出獄後拋家棄子,她們從小由母親照顧扶養至成年,認為父親對她們未盡到照顧及扶養責任,向台南地院聲請免除扶養父親義務。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吳父沒有提出不能盡扶養義務正當理由,裁定三姊妹可免除對父親扶養義務,可上訴。
▲台南地院審理後,裁定三姊妹可免除對父親扶養義務。(圖/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三姊妹控訴,父親和母親結婚後父親未盡扶養責任,母親向法院訴請離婚後,她們三人從小由母親及外祖父母共同照顧扶養到成人,大姊在3、4歲時即對父親沒有印象,二姊和小妹一出生即未見過父親,請求免除對父親扶養義務。
法官庭訊時,吳母表示,前夫在女兒幼年時多次入監服刑後,未曾跟她們聯絡,也沒有照顧女兒及給付過扶養費,三個女兒都是由她及父母親照顧至成年。
法官審理後認為,吳姓三姊妹從幼年至成年,吳父多次反覆入監服刑,實無扶養照顧女兒可能,且吳父沒有提出有何不能盡扶養義務正當事由供法院審酌,因此裁定三姊妹可免除對父親扶養義務,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