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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10年分手後...他狂寄裸照怒嗆「把騙我的錢還來」

記者林盈君/高雄報導

交往10年卻為錢翻臉!高雄一名吳姓男子,跟郭姓前女友交往10後分手,但吳男先前曾被郭女的林姓男友人借錢,但林男之後卻沒有依約歸還,吳男跟郭女分手後,質疑林男欠錢不還、郭女不但知情也參與,因此將交往期間拍攝的不雅照,寄到郭女住處、娘家、前婆家等,還怒嗆「快把騙我的錢還給我」、「妳是騙局的總指揮」等等,讓郭女氣得對吳男報警提告。橋頭地院審理後,依犯散布猥褻物品罪,判吳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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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散布前女友不雅照遭判刑。(圖/示意圖/翻攝pixabay)

據判決指出,吳男跟郭女自2003年交往至2013年,期間透過郭女認識林男,不料林男卻開口向吳男借錢,之後卻沒有依約歸還,2人分手之後,吳男不爽被欠錢,懷疑郭女知情、也參與其中,因此將2人交往期間,所拍攝的郭女私密照、裸露等,分別放入信封袋或明信片內,還附上字條嗆聲「快把騙我的錢還給我,妳是騙局的總指揮」,分別郵寄到郭女高雄的住處、娘家、前婆家,甚至是林男的住處等,郭女發現後氣得提告。之後吳男坦承郵寄不雅照,也有寫紙條嗆聲,法院考量吳男並未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依法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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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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