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依璇/台北報導
近年來國人流行新春連假期間舉家出國旅遊,並採購當地土、特產食品,或至當地藥粧店購買膠囊狀、錠狀食品返台,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若攜帶之食品,未辦理輸入食品查驗手續,而有販賣銷售行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會被處以新台幣3到300萬元罰鍰。
▲民眾一旦轉賣未經查驗食品,恐被食藥署開罰3至300萬元。(圖/資料照)
食藥署指出,返回國門前請留意所攜帶非供販賣之食品是否符合下列可辦理免驗規定:(一)膠囊狀、錠狀食品供自用,每種未超過12瓶(盒、罐、包、袋)、合計未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二)非錠狀、膠囊狀之食品或相關產品供自用,價值在一千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以品名、成分、廠牌、製造廠及產地相同,包括同一品名之所有批號、製造日期(有效日期)或(包裝)規格的總量計);(三)食品容器、具供個人自用: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4件,或價值超過1000美元且數量為1件。
食藥署提醒,出國旅遊期間,不要因為「口耳相傳」隨意相信宣稱療效之食品廣告,不要因為「精打細算」販賣未經申報之食品;如此一來,不但可避免違反相關規定而受罰,更可共同守護國人飲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