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課3億回收費保力達聲請釋憲 大法官決議「合憲」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知名飲料商保力達因於2008年至2012年生產的飲料,其瓶蓋被發現為PVC材質,被環保署於2012年要求補繳回收清除處理費3億餘元,保力達因此聲請釋憲。大法官31日做出解釋認為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課徵的對象、費用等,符合具體明確要求,宣告合憲,意即保力達還是得繳交3億餘元。

▲大法官認為,環保署對保力達課徵3億餘元回收處理費用合憲法。(圖/資料畫面)

大法官認為,回收清除費用是國家對人民課徵的金錢負擔,目的、對象和費率等都應以法律明定,且考量不同材質廢棄物對環境的影響,以及回收等技術成本等因素,皆涉及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立法者並非不能授予中央主管機關一定的決定空間。

因此,如果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課徵的對象、費率等項目,授權也具體且明確,便為憲法所允許,因此宣告合憲。

保力達於2008年11月至2012年10月間生產的飲料,被查出其瓶蓋內墊含有PVC材質,若經然燒,將有產生「戴奧辛」的疑慮。環保署因此決議追繳4年3億831萬4070元回收處理費。

保力達主張,課徵的標準有問題,且課徵的幾算方式有疑慮,例如同樣是600毫升裝的玻璃瓶,瓶身加瓶蓋總重的回收費要1.19元,但如果瓶身全都是PVC材質,總重較輕,回收費僅需0.46元,明顯不合理。又其產品以玻璃瓶為主,顯示法律單單用特別公課來規範,密度過寬。

另環保署於2010年查驗時,將瓶蓋內墊視同附件,與先前的認定不同,有違保留、平等原則,課徵標準違反比例原則。又因產品為藥酒,環保署當時在查核時,其實都已陸續改用PE材質,並非被發現後才更換。

環保署則主張,要將每一附件都分開回收,實務上有其困難度,也會增加申報成本,甚讓業者缺乏變更的動力,雖然保力達主張其使用的PVC成分較少,收費應相對降低,但其實課徵的目的是希望廠商根本不要使用,避免危害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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