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戴姓男子前年12月間透過Line群組認識女子小蘭(化名)後,在某次餐敘送她返家時,以小蘭住處裝潢漂亮為由入內參觀,豈料,一進到房內,戴男立刻顯露狼性,強行將小蘭撲倒在床上,並對她上下其手,直到女友打電話查勤時,這才罷手;戴男挨告後竟反咬小蘭因缺錢花用,是覬覦他的錢財,但法官不予採信,依強制猥褻罪嫌判他9月徒刑。
判決指出,戴男與小蘭前年12月20日,因參加Line群組聚餐而認識,由於小蘭當時正在找工作,加上戴男朋友有工作職缺,2人因此相約續攤到其他餐廳喝茶聊天,一路聊到翌日凌晨2時許,才由戴男送小蘭返家,但戴男竟以居所裝潢漂亮為由,要求進入住處,後續戴男見與小蘭相談甚歡,竟將小蘭撲倒在床上,撫摸她胸部及下體,並親吻臉、嘴及胸部,直到女友來電,戴男這才停手。
戴男挨告後否認犯行,辯稱自己要離開時,曾問小蘭可不可以KISSGOODBYE,小蘭不但未拒絕,後續詢問她「是否可以有更進一步的機會」時,小蘭還主動帶他上樓任由他撫摸身體,直到撫摸她下體時,小蘭才以「朋友的關係這樣子進展太快」予以婉拒,事後自己也就停手;戴男更反咬,小蘭平時開銷大,收入不固定,是為了錢才會告他。
法官認為,小蘭從警詢、偵查及法院審理時前後供述大致相,認為她與戴男案發當天才認識,過去並無怨隙糾紛可言,實在沒有虛添情節讓戴男入罪道理;此外,調閱2人Line對話紀錄更可發現,小蘭曾質問戴男,而戴男則以「對不起讓妳感到不舒服」、「可能是我太衝動了」、「讓妳不舒服感到抱歉」等語向小蘭道歉,因此認定戴男罪刑。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戴男為逞個人私慾,造成小蘭身心嚴重戕害,顯然欠缺對於他人身體及性自主權應予尊重的觀念,並對小蘭造成日後身心狀況無可磨滅的陰影,並審酌戴男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且未與小蘭達成和解,因此依強制猥褻罪嫌判他9月徒刑,可上訴。
▲戴男以裝潢漂亮為由,進入小蘭住處參觀,竟對她上下其手。(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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