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啓明/嘉義報導
嘉義縣東石鄉黃姓、張姓男子等8人,107年11月起,在嘉義縣東石鄉6處鐵皮屋倉庫,架設783台挖礦機,挖取彼特幣,8人被警方查獲送辦後,法官依竊取電能罪將8人判刑並沒收竊電所得,台電事後對8人提起民事求償。嘉義地院審理後,判8人須賠償台電總計9169餘萬元,其中光是黃姓男子,就被判賠5255萬元。
▲黃男等8人在鐵皮屋倉庫架設挖礦機竊電挖礦。(圖/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黃男等8人自民國107年11月起,在嘉義縣東石鄉6處鐵皮屋倉庫,架設783台挖礦機,挖取彼特幣,因挖礦機必須24小時運轉耗費大量電能,黃男等人為節省電費支出,私自將台電所設置電表外箱破壞,破壞封印鎖、封印鉛竊電。
法官庭訊時,黃男表示,去年刑事判決罰200多萬元已繳清,但台電民事求償太誇張,另檢方所查扣挖礦機為個人合法進口、是生財工具,被查扣至今他損失慘重,他一定會上訴並求償。
法官認為,本案查獲之挖礦機高達數百台,非一般住家用電,台電以營業用電追償電價應無不可,也同意台電公司追償各電號,自查獲竊電日起往前推算1年,或申請用電日各電號營業用電價1.6倍電費,因此判8人須賠償台電總計9169餘萬元,其中光是黃姓男子,就被判賠525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