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34歲廖姓男子前年10月間,在土城某科技園區女廁內,持IPHONE 7偷拍一名OL如廁的畫面,OL發覺有異報警提告,新北地院審理後,依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廖男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民事部分,則判他須賠償15萬元精神慰撫金給OL。
判決指出,廖男2018年10月25日中午12時許,在土城某科技園區女廁內,無故持IPHONE 7手機竊錄一名OL如廁畫面,並將影像儲存於手機中,OL直覺有異報警調閱監視器後,發現廖男行為憤而報警,新北地院簡易庭刑事部分依竊錄身體隱私部位罪,判廖男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
民事部分,OL主張,廖男明知女性臀部、大腿內側經衣物遮蔽處屬身體隱私部位,竟無故持IPHONE 7,竊錄畫面,嚴重侵害她的隱私權,因此向廖男求償15萬元。
廖男則稱,自己事發後已被原任職公司辭退,現今無業並無收入,經濟陷入困頓,僅願賠償3萬元,其餘過高的請求認為與常情不符。
新北地院簡易庭法官認為,OL遭偷拍後,導致心理健康權、隱私權均受傷害,受有急性壓力反應,睡眠障礙,情緒焦慮不安;審酌雙方身分、年齡、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後,認為15萬元精神慰撫金與OL所受損害成比例,應予准許。全案可上訴。
▲廖男偷拍OL如廁,判賠15萬元。(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