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新竹報導
一名戴姓男子,去年6月間駕車行經國道三號南下125.7公里時,以時速91公里行駛在內側車道,遭國道警方製單告發,裁罰3千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戴男不服判決向新竹地院提出行政訴訟,但法官卻打臉他,認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戴男並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僅以91公里行駛,已影響其他車輛利用內車道超車,進而影響保持高速公路內車道交通安全、順暢,明顯構成違規,認定警方裁罰無誤,判他敗訴。
判決指出,戴男去年6月20日上午7時許,駕車行經國道三號南下125.7公里時,以91公里行駛在內側車道,由於未依最高速限110公里行駛,因此遭國道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逕行舉發,後續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第63條第1項裁罰3千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戴男不服判決提出行政訴訟,主張經調閱動態錄影,當時行車於國道3號南下125.7公里時,前後方均無車輛,他已定速100公里行駛,並無車速過慢及妨礙車流等事實,認為國道警方明顯是為了開單而開單,有擾民之嫌,為確保自身權益提出訴狀,實為心中不平難消等語,請求法官撤銷原處分。
國道警方則證稱,員警當天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的精密儀器,測得戴男車速91公里行駛內側車道,該路段最高速限為110公里,戴男轎車佔用內側車道卻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違規事實明確。
新竹地院法官勘驗畫面發現,當天天氣晴朗車輛稀少,只見戴男轎車行駛內側車道,前後方均無車輛,戴男本應按最高速限110公里行駛,但他卻以91公里行駛,已足影響其他車輛利用內側車作為超車使用,進而影響交通安全及順暢。
法官指出,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認為戴男既為合法考領汽車駕駛執照之人,理應對上述規定有所認應知及遵守,而戴男縱使並無故意也仍有過失責任,依法仍應裁罰。
▲ 戴男提出行政訴訟遭法官打臉;圖片僅為示意圖,非事發路段及事發車輛。(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