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20歲的蔡姓男子租屋借給女友居住,詎料女友尋短身亡,房東以凶宅導致房價貶損為由求償。士院認為,蔡男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日前判蔡男與父母賠償房東50萬元。
▲未滿20歲的蔡姓男子租屋借給女友居住,詎料女友尋短身亡,房東以凶宅導致房價貶損為由求償。(圖/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蔡姓男子於民國107年間承租房屋,約定租期為1年。蔡男隨後將房屋借給女友使用,但女友因故輕生,房東向法院提起求償訴訟。
房東主張,蔡男未經同意即將房屋借給女友,導致房屋變成凶宅而房價貶損,知情者不願承租,且因賣相不佳,聞者不敢購買,房屋價值減損至少新台幣50萬元,請求蔡男賠償。
承審法官認為,依一般社會常情,房屋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將使房屋再行交易價格減低或出租收益降低,造成交易性或經濟上貶值,自殺行為侵害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行為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判決指出,承租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租賃物,蔡男允許女友使用房屋,進而使房屋成為凶宅,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情形,就女友的故意或過失,應負同一責任,因蔡男未滿20歲,父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判蔡男與父母連帶賠償房東5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