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中報導
台中市1名文創公司女店長小君(化名),5年前慘遭王姓男網友性侵,事後她身心受創嚴重,遂提出損害賠償告訴,並要求王男給付精神慰撫金80萬元;台中地院審酌雙方學歷、地位及經濟能力等條件,遂判王男必須賠償4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二審。
檢警調查,王男透過網路結識小君,兩人相約在市區見面;當天凌晨時分,王男開車載小君回到住處,並趁對方在床上休息之際,不顧小君奮力掙扎,先強吻她的嘴唇,再脫去小君內褲,並以手指插入下體性侵得逞;小君用力掙脫王男魔掌後,先從床上拿起全部衣物,並將自己反鎖在進廁所內,再向王男苦苦哀求,伺機逃出對方住家,隨即前往警方報案並提告。
▲王男帶女店長回家強吻指侵遭判5年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小君主張,王男暴行導致她下體受傷,精神上蒙受極大恐懼,並造成她長期心情低落,並對外界產生不信任感,遂請求王男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王男辯稱,當時兩人的確有發生性行為,但他並未強迫小君,二審法官判他5年徒刑,他不服判決上訴三審,但法官不予採信,認定他強制性交犯行明確。
法官認為,王男故意侵害小君身體及貞操,造成她精神上恐懼驚嚇,心理上留存極大陰影,不法侵害小君人格權,情節重大,遂判王男應賠精神慰撫金4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