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俞姓女子與與人夫發生婚外情,卻在持續6年後,打電話向人夫的妻子示威「我是他的女人」爆發妨害家庭紛爭。不過因人夫連俞女臀部有3個胎記都「不清楚」,也沒有通聯、照片、衛生紙等證物,3方對質對話只能證明有曖昧,無法證明「相姦」,因此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將俞女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人夫和俞姓女子發生婚外情,卻連俞女身上有3個明顯胎記都不清處。(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人夫在2002年結婚,2013年1月間遇到俞姓女子後開始交往,見面、上床。根據人夫的說法,6年來大概發生151次性關係,地點幾乎都在俞女的住處。
2019年1月間,俞女打電話給人夫的妻子,電話中不僅宣告「我是他的女人」,還強調人夫都會送她禮物「妳叫他當場跟我對質就知道」、「我們都在白天見面」等語,氣得妻子提告妨害家庭,人夫也無法認同俞女的行為,不倫關係結束。
只是開庭時,人夫被問到是否了解俞女身上的特徵,人夫表示不清楚。俞女還一度當庭接受法醫拍照、勘驗,發現左臀、左臀上方、右臀上方都有深淺不一褐色的胎記且相當明顯,但人夫多次被訊問,卻都表示不知道俞女身上有胎記。
法官認為,已經發生至少151性行為,人夫卻對俞女身上的特徵不知情,顯然有違常情,難以對俞女做不利認定。另俞女打電話給人夫的妻子「示威」,反被人夫痛罵「睡人家老公的是妳!」該些對話缺乏針對「通姦」的具體陳述,也無法認定確有相姦情事。
另即便3方對質,俞女也說出「我很抱歉」,但僅能證明男方與女方有曖昧關係,加上人夫與俞女也無照片、通聯,甚至衛生紙等積極事證,因此不能單憑妻子的說法及人夫的證詞,就認定有妨害家庭事實,因此判決俞女無罪,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