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自住客換屋,房地合一稅是可以退稅的!房地合一稅從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依房地合一稅的自住房地,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可在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進行退稅。
▲自住客換屋,房地合一稅可享重購退稅。(圖/記者蔡佩蓉攝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先購買自住房地,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在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的限額內減除;也就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都可以申請退稅或扣抵。
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有關自住房屋、土地的認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名義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名義重購者,也可適用。
國稅局舉例,甲君在2016年1月買進A房地並設籍居住,2017年10月以1200萬元出售A房地,並繳納房地交易所得稅60萬元;甲君在2019年8月以1000萬元買進B房地並設籍居住,因甲君出售A房地與重購B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且都有設籍居住,如A、B房地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甲君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為50萬元【已繳納稅額60萬元×(重購價額1000萬元÷出售價額1200萬元)】。
換句話說,房地合一退稅有3點要注意,2016年過後購買的房屋、必須符合自住要件、2年內「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以上皆可申請退稅。但國稅局也提醒,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後5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例如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