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駭人聽聞的「華山分屍案」,擔任射箭教練的凶嫌陳伯謙,在草堂內姦殺後分屍高姓女子遭逮,一審被判處死刑,二審卻大逆轉獲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讓外界相當震驚,質疑是否為「逐步廢死」而判,對此今日上午11點22分,高院緊急發聲明駁斥一說,但半小時後不明原因卻突然刪除,引發各種揣測聲浪,直到下午高院又重新將聲明發布官網,對此,許多網友都表示看不懂高院作法。
▲高院發聲明駁斥廢死超前部署一說,但上午一度刪文又再重發,令外界不解。(圖/翻攝自高院官網)
陳伯謙2018年6月時,性侵後勒斃一名高姓女子,事後又將死者屍體狠切13塊,分裝成7大袋後,載運至陽明山區棄置,還將死者的左側乳頭及下陰部割下,製成標本帶回大同區住處收藏,一審時法官認為,陳伯謙二度進入派出所才坦承殺人,因此並非自首,只能算是自白,且罪大惡極,判處其死刑,不過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卻認為,陳伯謙於殺人後,在有偵查權之警察發覺其犯行之前,向警方自首上情,並接受裁判,均合於自首要件,因此量處無期徒刑,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高院發聲明駁斥陳伯謙逃死為廢死超前部署一說。(圖/翻攝畫面)
昨(7)日判決出爐後,有不少網友無法接受,甚至質疑法官是否為了「逐步廢除死刑」的終極目標,才會做出這樣的判決,對此,高院今(8)日上午11點22分,緊急發聲明駁斥說法,為免社會大眾受誤導,特予聲明,但發布半小時後又突然刪文,直到下午又再貼出一樣的聲明,讓許多網友霧裡看花,十分不解。
高院聲明如下:
一、死刑存廢乃立法權責,現行法律既有死刑規定,法官依法審判,即須審慎適用,無迴避空間。
二、本案被告陳伯謙所犯刑法第226條之1之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
三、第一審雖認定被告不符合自首要件,惟本院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所長林○燁、被害人家屬友人徐○建之證詞,可認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17日晚上10時許到忠孝東路派出所前,有偵查權限之人並無客觀證據可指向被告犯案。被告於當日晚上11時許,在該派出所二樓向徐○建坦承犯案,並由徐○建代為向林○燁自首,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得減輕其刑。
四、合議庭斟酌全案情節及所有量刑基礎,認被告行為極端惡劣,泯滅人性,本應量處極刑,使其與社會永久隔離,惟審酌其自首供出犯罪經過及棄屍地點,並帶同警方尋獲屍塊,使原無積極證據之警方得以明確偵辦。是其既因自首而取得有利之量刑因子,就屬極刑之罪,量刑上未可忽視而不予斟酌仍處以與原審相同之極刑,乃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64條第2項規定量處無期徒刑。係就本件具體個案,依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所為之審判。
五、外界所稱之該判決結果,係在為廢死超前部署云云,要屬無稽,為免社會大眾受誤導,特予聲明,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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