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雅筑/台中報導
前(7)日台中發生一起引起社會公憤的事件,一名年僅6歲大的女童,傍晚獨自在公園玩耍,豈料竟遭5旬陳姓遊覽車司機盯上、伸狼爪得逞。雖然犯案的陳男很快地被當地居民、警方圍捕到案,但不少網友、民眾都納悶,為什麼警方、檢方和媒體不公佈其長相照片和姓名?認為他這樣罪大惡極,擔憂他未來可能再犯之考量,覺得應揭發其背景資料。對此,《三立新聞網》問到警方、專家等解答,其實這些都是礙於法律保障和司法的偵查不公開原則,但有唯一「例外」。
▲為什麼性侵犯不能公布長相、姓名,全因個資法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規範。(圖/資料照)
6歲正處於天真、懵懂的年紀,豈料竟遇上如此可怕的事情。僅是在住家附近的公園玩耍,但台中這名小女童竟遭「一時衝動」的陳姓男子尾隨、擄走,同時被侵犯得逞,消息曝光引發各界撻伐和憤怒,因為這名犯案的陳男本身也是名爸爸,但卻對無辜的女童伸狼爪,不少人都痛斥「噁心」、「不配當父親」、「有想過自己的小孩嗎?」不過網路上也有一部分的聲音表示,對於這樣的性侵犯應公布其長相、姓名,這樣才具有遏止作用。
記者採訪到當日有接觸到該案件的警方,本身也是父親的他說,看到女童受傷的模樣真的很心疼也很氣憤,但基於自己是執法人員,「我們必須忍下『人的情緒』,再者台灣是法治國家,所以多麼痛心、生氣,還是得放下,要以專業的執法者角色去辦案。」至於為什麼不公開兇手的長相、姓名等,警方和檢方皆強調,這是「人權保障」加上「偵查不公開」,不論他是不是現行犯,在法官還未將他定罪前,他都只是嫌疑人、被告,哪怕有那0.1的可能,「萬一他可能不是真的兇手,但個資卻被放送,那種傷害任誰都沒辦法彌補的,同時也可能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
警方、檢方受訪時強調,辦案就是要秉持客觀立場,有時候看似台灣限制很多,但某種程度也是要防範任何一個「萬一的錯誤、遺憾」。他們強調,這麼做絕對不是要保護加害者,而是要避免社會動盪不安和「不妥當」的私刑正義,同時讓台灣走在真正的「法治國家」上。
但相關專家也透露,就研究指出,性侵犯往往是心理層面上有問題、瑕疵,這樣的人不否認「再犯率偏高」。
而到底性犯罪加害者是受什麼樣的法保障其人權和個資,以及再犯率就統計有多高呢?鼎宇律師事務所蘇文俊律師透過統計資料做出專業分析、解釋,因台灣沒有像美國梅根法案般有可將性犯罪加害者資料公開的法規明文,所以台灣的性犯罪加害者個資仍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保護範疇內,「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另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9條》也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檔案資料應予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其內容管理及使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過有個「例外」,那就是當被告或判決有罪確定的加害人符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1條》,「逃亡或藏匿經通緝者」,那麼警察機關就可將其身分資訊公布媒體、對外公告,但犯罪時未滿18歲者不適用。
至於性犯罪加害者的特性再犯率,蘇文俊律師表示,就法務部矯正署在2018年統計分析發現,近10年新入監的「性侵害案件受刑人」有前科的佔了4成,雖比同期有前科的其他新入監全體受刑人低,但這些有前科的性侵案受刑人,其前科同樣是性侵害犯罪的占8.8%,簡單來說就是再犯率達8.8%,而當中以犯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比較多,分別占11.4%和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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