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娛樂本質!《電影法》修正初審 政令宣導片掰掰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今(27)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電影法》,刪除政令宣導條款,未來電影播放前,不需再放政令宣導短片,讓電影回歸娛樂本質。原先營利事業投資製拍電影可獲得租稅減免的獎勵措施,但在去年期已滿,立委試圖爭取再延長10年效期,以鼓勵投資電影產業。另外,為鼓勵外國電影來台拍攝,《電影法》也修正通過外國電影片製作業來台製做電影1年內,若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或購買貨物達一定金額,即可申請退稅。

電影法修正(圖/翻攝自立委何欣純臉書)
▲《電影法》修正刪除政令宣導條款。(圖/翻攝自何欣純臉書)

過去電影票房均以大台北地區電影票房乘上2倍作為依據,缺乏全國性的票房統計機制,《電影法》修改後,規定映演業者須於修法施行日起1年內,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並將統計資料呈交給主管機關及其指定相關電影機構、法人與團體;若業者未依規定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將予以警告,仍未在期限內修改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將按次連續處罰。(整理:實習編輯周筠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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