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怡璇/台北報導
民國71年,李師科犯下台灣治安史上首件「殺警奪槍,再搶銀行」案。頓時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犯罪者的動機、經過,成為民眾茶餘飯後討論的熱門時事。高層下令「限期破案」,第一線的專案人員壓力山大,這樣的時空背景,反而埋下了日後的一起「冤案」。
▲媒體報導,疑似遇上冤案的王迎先死亡消息。(圖/資料畫面)
李師科得手531萬元從容離開後,警方趕抵現場,雖然無功而返,隨後立即組成專案小組,開始追查搶匪的下落,當時線索僅有幾個線索,山東口音、開紅色計程車、遺留在現場的一條棉被。警方最後還加碼,開出200萬元的破案懸賞,事發23日後,警方收到一通秘密報案電話,一名家住台北的王迎先就是嫌犯。當警方找上王迎先後,不管他如何否認,警方根據當時的線索認定,他就是嫌犯。最終在刑事局肅竊組的刑求逼供之下,王迎先竟然承認搶劫土地銀行。
▲真正搶匪李師科落網後,也證明王迎先是被冤枉的。(圖/資料畫面)
5月7日凌晨3時,王迎先被警方帶走,外出找尋犯案工具以及贓款時,趁著隨行的警方不注意,他跳下秀朗橋,墜入新店溪中,以死明志。就在這樣的悲劇發生沒多久,真正的搶匪李師科在自家被台北市刑大幹員逮捕。事實證明王迎先先前被屈打成招,也因為王迎先的冤案,促成日後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以期避免刑求逼供再度發生;俗稱「王迎先條款」。
▲李師科落網後被判死刑後5天,在新北市伏法。(圖/資料畫面)
而真的搶匪李師科被抓後,還告訴媒體犯案動機,「看不慣社會上的許多暴發戶、經濟犯罪一再發生,所以早就想搶銀行。」,偵訊時,李師科向警方表示,「因為對現實不滿,對社會不滿」所以犯下此案。訊後李師科被移送到台灣警備司令部,由軍事法庭審理,李師科於同年5月21日被判處死刑,5天後,在新北市新店安坑刑場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