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新北報導
前年6月間,新北市警方查獲一名陳姓女子吸食海洛因,陳女向警方供稱,毒品是從鄭姓男子手中購買,隨後陳女配合警方約出鄭男,佯稱要購買毒品,之後員警在鄭男身上搜出0.35克的海洛因,不過法院審理時,陳女表示是遭派出所所長逼迫,才打電話聯絡鄭男,且毒品交易也是警方教她做的,加上陳女對於第一次的毒品交易供詞反覆,案經最高院審理後,認為陳女說詞不能作有罪判決唯一證據,且認定警方作法屬「陷害教唆」,證據取得程序有瑕疵,因此判鄭男無罪,可上訴。
▲法院認定警方作法屬「陷害教唆」、判鄭男無罪。(圖/翻攝畫面)
據判決指出,前年6月12日上午,鄭男在台北醫院和陳女見面,不料事後陳女在院內廁所吸毒,被丈夫發現後報警處理,之後陳女向警方供稱,毒品是跟鄭男購買的,之後鄭男接到陳女電話約見面,一現身隨即被警方逮捕,身上搜出0.35克的海洛因。但鄭男否認販毒,稱身上的海洛因是自己要使用的,還稱陳女曾向他借款1萬元,見面是為了拿回欠款才赴約。不過因陳女對於第一次的毒品交易供詞反覆,加上法官詢問陳女時,她答覆「是警察教我這樣說的,要我向對方說還錢,順便拿東西。」因此法院認定,縱使鄭男有販毒意圖,犯意也是警方授意陳女佯裝買毒引起,此作法屬「陷害教唆」,認為證據取得有瑕疵,判鄭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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