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張姓人夫帶著「青梅竹馬」陳姓女子上街被妻子的友人撞見,長達2年的婚外情因此曝光。張男坦承,曾趁妻子與小孩出國時及出差時,與陳女發生性關係,張妻因此向陳女提告並求償200萬元。一審法官判決陳女要賠40萬,陳女上訴,高等法院判決駁回,全案確定。
▲張姓人夫與陳姓女子婚前就認識,卻在婚後發生婚外情,長達2年時間。(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張男表示他於1983年間便認識陳女,2005年與妻子結婚。2016年間與陳女開始發生關係,同年7月,他與陳女前往台南、溪頭等地旅遊,發生1或2次性關係,當時妻子帶著小孩到日本。2018年12月間,他因出差關係,與陳女到台中,入住酒店,同樣也發生性關係。
前前後後2年時間,張男回憶,發生性關係的次數約不到10次,直到與陳女在台中走在街上被張妻的朋友撞見,才坦承外遇,也拿出與陳女的Line對話讓妻子看。
不過陳女反駁,強調張男所述並非事實,她與張男的對話,也僅止於一般的正常對話,沒有所謂曖昧、情色內容,質疑張男被妻子和母親誘導,說出不實說法,即便有錄音也不具證據力。
不過法官認為,綜合各項事證,確實陳女和張男已經逾越一般朋友界線,為婚姻關係外不正當交往,判決陳女敗訴,應賠償張妻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