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實習編輯殷悅哲報導
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投票日倒數18天,韓國瑜在15日首度對罷韓表態,呼籲支持者6月6日不要投票,改去投開票所監票。對此,律師高榮志表示,這樣的行為恐有觸法之虞,因為「監票加蓋牌就是妨害罷免活動」,若罪刑確立,根據《選罷法》,罰鍰金額最高可達500萬。
▲高榮志指出韓國瑜可能觸法。(組合圖/翻攝自韓國瑜臉書、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罷韓在即,韓國瑜面臨罷免案,首度在15日正面回應,他在臉書寫下,「我們不激化、我們不對立,請各位支持韓國瑜的好朋友,6/6那天不投票、不參與任何政治活動。」
對此,罷韓團體「Wecare高雄」委任律師高榮志撰文表示,號召支持者「不投票、只監票」恐有觸法疑慮。
▲韓國瑜呼籲支持者6月6日不投票、只監票。(圖/翻攝自韓國瑜臉書)
高榮志認為,韓國瑜說的「監票」其實就是「監視」,尤其是「蓋牌+監票(視)」,應該可被解讀為「妨害罷免活動」。
高榮志解釋,罷免案只有「單一候選人」,因此要求反對罷免者不要投票,進場的人就會「被標示出」為支持罷免,這樣就已經違反「秘密投票原則」。
▲《選罷法第56條第3款》禁止任何人妨害罷免。(圖/翻攝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高榮志說,一般的選舉通常不會只有一個候選人,因此不會有「秘密投票原則」的問題,而就著這個被鑽出來的漏洞,呼籲支持者不投票、只監票,韓國瑜這招的確是狠招,選罷法不知會否因此而有所修正。
高榮志表示,單純呼籲支持者不要去投票,現行沒有法律的限制,只不過如果再加上要求支持者去「監票」,企圖增加投票者的心理壓力,應該就算得上意圖「妨害其他人從事罷免活動」了。
▲《選罷法第108條第2款》禁止在投開票所四周拉票。(圖/翻攝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根據《選罷法第56條第3款》,禁止任何人「妨害其他人從事罷免活動」,違反者可依第110條第5項處以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鍰,經制止不聽者,可按次連續處罰。
若韓粉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援引《選罷法第108條第2款》,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