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呂謦煒
今天,中共人大正式通過了《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之後人大常委會將逕行立法,最快六月就可交由香港特區政府公布,即香港版《國安法》。
香港版《國安法》的提出與通過,不僅在香港引起民眾反彈,也讓唇齒相依的台灣激起如何協助香港的討論。總統蔡英文曾說不惜停止適用《港澳條例》,但《港澳條例》第18條有關「對於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提供必要之援助」的規定,給予港人協助,讓台灣有給香港人具體協助或人道庇護的法源,如果全面廢止,將懲罰到香港民眾,而非香港政府或北京當局。
▲中國強推港版《國安法》,台港青年怒吼:可恥!(圖/資料照)
因此,從在野黨或在台港人都不希望執政黨「一刀切」,反而希望更予完善,如國民黨或民眾黨都已提出《港澳條例》第18條的修正草案。而蔡總統後來也轉而責成陸委會規劃香港人道救援行動方案,陸委會主委陳明通也指出,將基於「居留、安置、照顧」3大目標與「政府主導、陸委會跨部會整合、政府成立法人機構執行整合民間跨部門的公私協力、政府編列預算挹注經費」等4原則,規劃此一行動方案。
然而,若回顧民國85年《港澳條例》的立法歷程,可知《港澳條例》當初就是為了體現港澳人民的特殊性而制定的法律,且關於政治庇護的條文,當時的立法者認為只是「宣示性條文」。我們不僅不該停止適用《港澳條例》,也不該只是規劃一個短期行動方案,而是應該將這一條文加以修訂完善。
《港澳條例》於民國85年進立法院討論時,時任立法委員姚立明曾指出:「之所以要定本法案,就是因為我們體會港澳地區被中共接收,可是許多人不同意中共。就如現在的港澳地區人民現在一再強調他們是特區人民,不同於中國大陸人民。他們正一直抗拒中共政權,我們卻把他們往裡面推。所以本法案通過後,給港澳人民的印象是台灣人民棄他們於不顧,這是不恰當的。因此我們要把他們視為與大陸民眾不同,而本條文就足以表彰此種不同,而且應該大家共同一致的支持,以表示台灣地區民眾對他們的關心,而且我們並不把他們當作共產政權下的民眾。」
如今,香港正當羊入虎口之際,許多民眾仍不顧危險出面抗爭,想不受中共干預的保有香港的自治與自由,如果我們將《港澳條例》全盤廢止,將所有港澳有別於中國大陸的出入境管制、資金與人員往來、甚至是對異議份子的庇護規定通通撤除,全面回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那幾乎所有香港人都難以正常管道來台居留,這難道是要「撐香港」的蔡政府所願嗎?
▲民國85年《港澳條例》立法院討論紀錄。(圖/呂謦煒提供)
實際上,當時關於政治庇護的條文列為第14條,原始目的並不是為了庇護所有的香港人,而是為了當初中華民國派遣香港的許多工作人員而設。政府當時的政策是不撤退,但是也擔心中共是否會找機會秋後算帳,因此才留下這一手,就道義上有協助他們的義務。例如當時民進黨籍的委員沈富雄就指出,「不是針對全體香港居民,而是某些對我們特別有貢獻的人,這樣才對吧」,時任陸委會副主委高孔廉也承認,「我們的意思就是指這些人而非全體香港人,因為政治因素而其安全及自由受到危害。」時任民進黨委員林濁水也說,「不管國民黨政府在香港做的對還是錯,這些人是做了事,而我們也不敢講中共不會對這些人算帳,算帳時怎麼辦?因此從台灣總體的立場,有必要對這些人有所設想。」這一條文後來在文字修正與條次變更後獲得通過,但當初原始立法者所設想的適用範圍,跟現在人望文生義所認為的適用範圍,其實大有不同。
誰也想不到,當時被認為如同雞肋般的條文,現在竟成為協助香港的重要法源。但其實當初審議時,包括盧修一、賴來焜、姚立明等立法委員都認為這只是「宣示性條文」。宣示性條文就如同《中華民國憲法》上的許多原則性主張,只是彰顯出目標,沒具體規劃怎麼作,不做也沒有罰則,甚至有些可有可無的意味,時任民進黨立委盧修一便質疑這條會刺激中共,「其實有沒有本條都沒有差別,如果不是基於對僑胞的宣示作用,本席建議刪除」。
時移勢易,現在「刺激中共」或者只幫助「對我們特別有貢獻的人」不再是我們考量的重點,我們更期望的是如何更大力的支持追求民主自由的香港人。難道「他們正一直抗拒中共政權,我們卻把他們往裡面推」?中共若想將港澳一國化,我們更該將港澳特殊化。從總統責成陸委會規劃人道救援「專案」,正可看出現行《港澳條例》第18條執行方式不明確,才需要特殊專案處理。我們現在該做的,是讓《港澳條例》第18條跳脫當時只是為「對我們特別有貢獻的人」所設想的「宣示性條文」這種粗略規範,具體化協助追求民主的香港人,成為在香港獲得真正自由民主前的長期制度,若政府要「撐香港」或者「與香港人站在一起」,這才是該做的事。
《作者簡介》呂謦煒,前國民黨青年團總團長,台大國發所兩岸組碩士,現任兩岸公共事務協會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