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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29)日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刑法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均違憲、失效,終結85年來的通姦罪刑罰。對此,知名律師呂秋遠在臉書分享10點感想,並強調「通姦罪」沒這麼好成立、意義也不大,必須證明「性器官接合」才會成罪,而且還會導致抓姦的人犯很多其他的罪。
▲ 呂秋遠指出,通姦罪不僅不易成立,還可能導致抓姦的人犯了更多罪。(示意圖/資料照)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日終結85年來的通姦罪刑罰,對此,呂秋遠有感而發地在臉書撰文指出,通姦罪被大法官以791號解釋宣告違憲,也就是刑法239條即日起失效,簡單的感想是這樣:
1. 18年前,曾經有人聲請釋憲,沒有特殊原因,隔了18年以後,大法官再次審理,是非常不容易的。
2. 宣告違憲以後,現行審理的所有通姦案件都會結束,包括還在偵查中的案件也一樣。
3. 通姦罪刑度很輕,原本就只會判刑3個月上下,易科罰金9萬元,幾乎沒有被關的可能。
4. 通姦罪沒這麼好成立,要證明性器官接合才會成罪,而且還會導致抓姦的人犯很多其他的罪,真的意義不大。
5. 通姦罪對於女性真的比較不公平,通常先生被原諒的比例高,告死第三者,但是放過先生的情況太多,反之則是通常告到底。
▲ 呂秋遠直言,通姦罪的存在,對於維繫家庭根本沒幫助。(圖/資料照)
6. 通姦罪廢除,不代表外遇無責任:一旦外遇,不論程度嚴重與否,有沒有性器官接合,其實配偶都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通姦罪廢除,不代表外遇是對的。
7.現行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標準較低,司法院應該檢討如何提高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的標準,可以提供法官參考。
8. 通姦罪的存在,對於維繫家庭根本沒幫助,想上床的人不會在意這種不會被關的刑度,但是告了以後,告到底,家庭應該就是走向離婚或冷暴力,放過對方,就是期待下一次的抓姦而已。
9. 國家公權力無法幫忙維繫家庭、婚姻與愛情。當對方外遇,拿到高額賠償比較實際,繳罰金給國家真的沒意義。
10. 這件事不要又牽拖到執政黨傷風敗俗、鼓勵外遇,這是大法官做出的憲法解釋,通姦罪這種事,不是國家安全議題,要相信司法獨立,不是政黨可以左右的!
▲ 大法官29日釋憲宣告通姦罪違憲,終結85年來的通姦罪刑罰。(圖/翻攝自司法院臉書)
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司法院大法官29日宣示,包括刑法第239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與憲法第22條、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也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原釋字第554號應予變更,故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也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也就是說,未來刑法通姦罪之訴,法官可做免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