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為什麼無法踏入國際? 因為無腦立委的假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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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薇娜小編

2011年日本福島發生核災問題,台灣人在那時候雖然善心大發,捐了很多錢幫助日本災民,但政府從那時候開始禁止進口日本東北五縣(福島、栃木、茨城、千葉、群馬)出產的食品,而長期依賴日本進口的台灣,只看的見日本人的無限感恩,卻漸漸淡忘可能存在的食安問題。直到今年3月發生日本進口食品改標事件,台灣立委又找到機會大做文章(找到舞臺一展歌喉),在院會上強逼衛福部在期限內訂定「公告」,且公告生效前一日,日本產經新聞就以「協商破局」為題報導相關事件,但身為台灣人民的我們不知道的是,自始自終這根本不是「協商」,而是單方面以霸道政策要求進口廠商。

▲近幾個月來,政府為了日本食品進口問題,與日本官方進行多次協商,無奈敗在民意代表壓力之下。合成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可能有些人對這個議題不是很了解,那我們先來復習一下。

4月16日,食藥署公告,訂定「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並自公告後30日生效。該公告依據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四條。

公告事項:自日本輸入食品須檢附下列產地證明文件之一,始得申請輸入食品查驗:
一、日本官方出具之產地證明文件。
二、日本官方或其授權機構出具之可證明產地文件,或經本署認可之可證明產地文件。
三、上述文件,其產地須載明至都、道、府、縣。

這項公告簡單明瞭,對消費者、對廠商而言應該都是淺顯易懂的文字,不過每個字都可以看懂,但組合起來卻是讓人匪夷所思?3月爭議過後,日本與台灣的狀態都說是處於「協商」,想當然爾,台灣人如此關心食安問題,立委們絕對不會放過這個機會,從立法院第24期的會議紀錄中,很明顯的可以看到,當尊貴的委員們問到:「我都覺得日本在欺負我們台灣人,難道不是這樣嗎?你又硬不起來、站不起來,我們台灣人就一定要被人家欺負嗎?不安全的東西就不要進口,可不可以?署長,你的看法呢?你打算什麼時候硬起來?

是的,日本政府給台灣人吃輻射食品,台灣人這麼有愛心捐助善款,但得來的是這樣的回報,所以食藥署長姜郁美也對委員們承諾說:「目標是公告後施行。」就這樣,這項公告在委員們的壓力之下誕生了。

▲圖/翻攝自立法院官網

But,這則由食藥署發布的「公告」性質為何?雖然公告中所示授權依據係《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4條,但違反再授權禁止原則下可謂無授權依據;其二,依公告的方式較類似《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有關「行政規則」,用於使下級屬官認識用法,統一、裁量、解釋法令,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然公告內容卻同於《食品衛生管理法》之一般法規命令的型態,對外有強制力。

一個由食藥署發出《食品衛生管理法》「授權」《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第4條「再授權」訂定的公告,並沒有送交上級機關或立法機關查照,不禁納悶是否該解讀政府明知該法律位階的謬誤,以行政指導或行政規則的公告,擋下日本所有食品(更可怕的問題是政府機關這樣的作為是,民眾受有損害時不得對命令以及行政規則當作訴願的客體。)

其實針對產地來源標示的要求,不僅台灣,鄰近的韓國也有相同的要求,目的都是為國內大眾的食安把關,免於進口受核災污染的食品,應該是各國相關權責機關不遺餘力的工作項目,在議會紀錄裡,署長也對為何他國可以取得產地證明做出說明,而非單方的全面要求。但台灣的這項規定是針對日本,還是應該以相同的標準要求所有的進口食品?是為了食安還是反核?是依法行政,還是知法違法?台灣廠商也能接受貿易出口國用同樣的標準或方式要求嗎?

除了立委的壓力,還有fda的上級機關是否知道這個公告根本不合法,這就是台灣的「依法行政,謝謝指教」嗎?

台灣人你真的知道政府在做什麼事嗎?雖然僅僅是進口食品問題的協商,但是處在政府雙方溝通上,竟然是因為立委的壓力讓台灣在對日關係上表現出蠻橫無理的樣子,可能讓台灣在國際上的形象打折,所以運動選手出國不能批國旗,只能叫「Chinese Taipei」,然而這些事情,台灣人都不知道。

相關文件參考

韓國的要求文件:http://www.maff.go.jp/j/export/e_shoumei/pdf/kankoku_tuuchi.pdf
院會會議紀錄:http://lis.ly.gov.tw/lydb/uploadn/104/1040330/13.pdf
http://lis.ly.gov.tw/lgcgi/lypdftxt?10402401;0258;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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