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穎亭/綜合報導
彰化縣二水鄉2015年間發生,聯結車與台鐵自強號列車相撞交通事故,當時聯結車因來不及駛離平交道,導致自強號列車無從迴避猛烈撞上,聯結車的車頭與車身直接分離起火燃燒,事故一共造成8名乘客輕重傷。一審時,賴姓聯結車駕駛依公共危險等罪,遭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並吊銷執照、終身不得考照,案經上訴後情勢逆轉,台中高分院認為,賴男有試圖要駛離平交道之行為,審酌當時的情形後,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聯結車與自強號列車相撞,一審時判處連結車駕駛6個月有期徒刑,案經上訴後逆轉改判無罪。(圖/資料照)
據判決書指出,2015年11月6日晚間,52歲的賴姓聯結車駕駛,開車行經彰化縣二水鄉惠民村的平交道時,他表示過彎時輪胎卡在鐵軌動彈不得,多次按鳴喇叭與對向小客車示意,但小客車仍沒有後退讓路,當時有立即下車按緊急求救鈴,仍台鐵自強號142車次北上列車已無從迴避,當場撞上聯結車,聯結車車頭當場起火燃燒,造成8名乘客輕重傷,警方獲報到場,以公共危險等罪嫌將賴男移送法辦,並認為其「任意臨停在平交道」,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照。
▲事故造成8名乘客輕重傷。(圖/資料照)
彰化地院審理時,認為賴男過失責任重大,因此依公共危險罪嫌,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但賴男表示當時是合法穿越平交道,且意外發生時也有按下緊急停止鈕,希望法官能撤銷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照的處分,因此向彰化地院提起行政訴訟,2020年3月間,法官認為賴男符合「阻卻責任事由」,最後決定撤銷吊照等原處分。
▲事故造成8名乘客輕重傷。(圖/資料照)
▲當時列車緊急疏散車內乘客。(圖/資料照)
案經上訴後,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由監視器可見,賴男當時駕駛連接車經過平交道時,並未有其他車輛出現,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不過因聯結車車體長達18.09公尺,平交道兩側雙黃線區域長只有14公尺多,且該平交道無設置列車方向顯示裝置等事由來看,皆可看出賴男有試圖想駛離平交道之意,審酌當時情形,合議庭認為,無有效證據能證明賴男直接過失,最後改判賴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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