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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妻疑遭代理課長性騷擾 夫抱兒衝派出所狠踹一腳慘賠1萬

記者游承霖/雲林報導

雲林縣一名陳姓男子,去年9月間接獲電話得知,妻子疑似遭區公所代理課長阿文(化名)性騷擾,於是抱著孩子氣沖沖地跑進派出所,不由分說便朝阿文踹了一腳,造成對方左大腿挫傷,阿文事後憤而向陳男提告傷害,儘管陳男辯稱只是輕輕撥一下,但雲林地院法官不予採信,依傷害罪判陳男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1萬元;至於性騷擾部分,阿文則獲不起訴處分。

判決指出,陳男去年9月7日晚間6時許,得知妻子疑似遭到區公所內的代理課長阿文性騷擾,當下便抱著孩子衝進派出所內,朝阿文左大腿踹了一腳,造成對方大腿挫傷,事後挨告傷害。

陳男出庭時否認犯行,辯稱自己當時抱著小孩,是用腳撥對方,要問他為什麼要對妻子做出性騷擾行為,自己並沒有很大力,怎麼可能會瘀青;更辯稱,阿文事發後2、3天才去看醫生,可能是他自己跌倒誣賴到他頭上。

阿文則指證歷歷表示,當天辦晚會時,他被誤解性騷擾陳男的妻子後,就被帶往派出所,過不多久,陳男也跟著進到派出所,雙手抱著小孩一見到他,便用腳踢他,隨後陳男就遭警方制止。

派出所長也證稱,當天返回派出所時,雙方正在陳述案情,後來陳男抱著小孩進來,便一腳踹向阿文,自己雖然沒看到陳男有沒有踹到阿文,但阿文的腳當下有類似被踢到彎了一下,並伸手摸腳。

雲林地院法官認為,由於阿文被依現行犯移送到分局,又被移送至地檢署,直到隔天中午才從地檢署離開,加上當天為周日,因此來不及到醫院驗傷,才會事隔2天才到醫院驗傷,加上證人均證稱阿文當下身體有彎了一下,足以證明阿文腳踢的舉動,並非輕輕碰觸,而是帶有憤怒情緒的力道所為。

法官審酌,陳男僅因不滿阿文對妻子性騷擾行為,不思理性解決、釐清此事原由,竟衝動莽撞,在執法機關內為暴力行為,所為誠屬不該,因此依傷害罪嫌判他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1萬元,可上訴;至於阿文遭控性騷擾部分則獲不起訴處分。

▲陳男不滿阿文疑似性騷擾妻子,於是出腳狠踹對方。(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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