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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看到性侵幼女的社會案件,總是讓人氣憤填膺;對於這種毫無人性的罪犯,相信每個人都希望罪犯能受到最嚴厲的制裁;然而這種惡行如果發生在古代,罪犯會受到什麼制裁呢?在清人吳熾昌的筆記《客窗閑話》中,收錄了一則「性侵幼女案」,過程曲折離奇,但最終審判的結果,頗值得現代人省思!
▲在古代性侵幼女是很重的罪,縣官審案不敢怠慢!(示意圖/翻攝自百度百科)
在清人吳熾昌的筆記《客窗閑話》中,收錄了一則「性侵幼女案」:「有七十餘歲老翁,愛鄰女幼慧,保抱提攜,勝於己出。父母知翁誠實,使女拜翁為義父,往來無間。」故事大概是說,一位10歲女孩,因父母要到親戚家奔喪,父母就將女兒託付給老翁看護,老翁於是過來家裡暫住。隔日,父母回來,看見女兒走路姿勢不大對勁,便叫過來問話。女兒的回話,讓父母瞬間崩潰,小女兒被老翁性侵了!
悲痛不已的父母,將老翁告上衙門。縣官急忙升堂。問訊後得知詳情,原來當日小女孩,因父母不在家,便到鄰舍聽大人們閒話家常。然大人聊天的都是些剛成婚的婦女,所談盡是「陰陽交合之事」;而10歲的小姑娘正值似懂非懂的年紀,對所聽內容非常好奇。回家後,便與義父同榻,進而想與老翁試行「陰陽交合之事」。老翁剛開始還不敢幹這禽獸之事,推說絕對不行,但小姑娘說,鄰家姐姐說這事時「樂不可支也」,非要試試。老翁「久鰥,聞言心動」,在半推半就之下硬著頭皮就上了,一試之下,小姑娘「疼極幾斃」,老翁怕出事,馬上停止,並是責怪小姑娘說:「叫你不要試,你偏要,現在受傷了吧?你爹娘回來,千萬不可告訴他們。」
在古代強姦幼女是很重的罪,根據審訊所得,這是一起情節離奇的強姦未遂案。按律作出判決:強姦幼女已成者,當斬,老翁「因喊即止」,屬強姦未遂,「依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未成例,改發煙瘴充軍。」清代的刑律規定了「強姦幼女罪」: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致死,或將十歲以下幼女誘姦者,判斬刑;強姦十二歲以下幼女幼童未遂,發配遠邊為奴。清律「強姦幼女罪」的立法淵源來自南宋的《慶元條法事類》。
宋人加重了強姦罪的懲罰,如果對被侵犯婦女的身體造成傷害(宋代法律術語叫「折傷」),則判處絞刑;就算強姦未遂(宋代法律術語叫「未成」),也要刺配五百里;另外,按宋朝的法律倫理,婦女被強暴時奮起反抗、殺死施暴者,是免罪的。宋徽宗時有一婦人被侵犯,倉卒之間為守名節,殺了對方,最後,皇帝還下詔宣布無罪,並表彰「支賜絹五十疋」。
值得一提的,《慶元條法事類》創造性地確立了「強姦幼女罪」:姦汙「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意思是說,對10歲以下的幼女進行性侵犯,即使幼女同意或主動,也等同於強姦罪(宋代法律術語叫「雖和也同」)。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針對「強姦幼女罪」的立法懲罰。古往今來,對於這樣的惡行絕對嚴懲不貸,跟現代社會保護未成年人的道理,頗有相似之處。